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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東里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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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26-06-16 | 點閱數: 4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邱世平
電話:03-8462860#228
電子信箱:chris781022@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11086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550000A_1150110862_ATTACH1.pdf、376550000A_1150110862_ATTACH2.pdf、376550000A_1150110862_ATTACH3.odt)

 

主旨: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呂專員,電話:(02)7736-5939。
四、 另重申,依據旨揭辦法第5條及第6 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及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對於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又如教育人員有不得聘任情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
五、 鑑於司法訴訟歷時尚非短暫,為縮短教育人員倘涉不法行 為經各級法院作成有罪判決,至各級學校、機構知悉或掌 握該確定判決之期間,避免具有類此不得聘任情事之教育 人員於教育現場等服務,而生違法聘任及侵害學生學習權 與受教權之情事,請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5條 第3項規定,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每季(每3個月)至少辦 理1次定期查詢,查詢結果並應留存紀錄,以利查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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