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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倫 - 人事 | 2018-10-04 | 點閱數: 682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千慧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2
電子信箱:ponyfee@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70192403A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覽表。

 

主旨: 有關107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22日選秘一字第1071100552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第1項)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第3項)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第4項)第1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三、 依任用法及相關函釋規定,107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整如附「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覽表」,請依上開規範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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