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108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
花蓮縣政府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7 日
府主歲字第1070241352號函發布
一、各機關對於法定俸給以外各項給與之支給,應確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職(教)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員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支領加班費,超過二十小時部分,採補休方式為原則。機關人事單位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情事應依規定辦理。
三、縣負擔(收支對列除外)及本縣基金之非正式人員員額應嚴加管控,一律不得新增。如遇出缺應由人事處及行政暨研考處列管不得逕自遞補人員。若因推動業務窒礙,應專案簽會人事處(行研處或府外局行政科)、財政處與主計處,並經一層核准後始得進用。
各機關(單位)如有中央補助或收支對列得僱用非正式人員,得由縣負擔預算原僱用人員調用充任。原僱用人員職缺及人力得由該機關(單位)依現有人力調整業務。該機關(單位)次年度得將因調用減列之人事經費之半數,改列業務或設備預算編列。
四、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節約使用水電、油料、文具用品、紙張、影印、傳真機等事務性設備耗材及通訊費,並落實紙杯及瓶裝礦泉水減量;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各種節令慶典、活動,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確有必要辦理之訓練、考察、研討會,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事。
五、出差之派遣,應嚴加控管,往返行程報支,應確實依照本府所訂定員工出差管制要點辦理,搭乘飛機或高鐵,原則上請當日往返;同一會議最多派遣二人與會。
六、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不得供應點心、水果,逾用餐時間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所需茶水費除特殊情形外,以每人20元為原則。
七、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含觀摩)訓練,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項會議及講習(含觀摩)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住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行政院103年7月7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雜費用仍依上述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前之標準辦理。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五)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八、補(捐)助鄉鎮市公所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對浮濫不經濟之補助應予檢討,其補助金額(含本府及所屬)以不得高於實支數8成為原則,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九、除新增人員致增加設備外,原有設備以汰舊換新為原則,不予新增。汰舊換新係指已達報廢年限且不堪使用條件者(係指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太高等),二項同時符合始予以汰換。換新之設備業務上足以運作即可,本節約及節能原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十、各機關學校辦理財物、勞務採購,應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提升採購執行績效。
十一、預列上級政府補助本縣配合款部分,應按上級政府核定配合比例動支,如未獲上級政府核定補助,則一律停止動支,並核實辦理追減預算。
十二、工程發包節餘款,除符合原工作計畫用途,並經專案報奉核准者外,一律不得動支。
十三、所有代收代辦經費,已辦理完成者其賸餘款不得移用,一律清理繳庫。
十四、第一及第二預備金非符合預算法規定,不得申請動支,已撥預備金及統籌科目經費,若有節餘應即辦理收回,不得挪移他用。
十五、預算中原由縣庫支應之新增計畫或原代辦經費移編之計畫等,如年度進行中另獲上級政府補助者,原編列預算應予辦理追減或停止動支。
十六、中央補助相關業務之工作計畫實支數不得超過計畫型補助收入,實收數若有超支情形,則照數扣減該局處110年基準需求額度。
十七、本措施自108年1月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