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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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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2條,業經運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以運競(八)字第115030276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運動部 115 年 10 月 13 日運競(八)字第 1150302763D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運動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運動部競技運動司游專員,電話:(02)8771-1964 。

  • 發布令影本.pdf
    1) 發布令影本.pdf
  •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odt檔.odt
    2)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odt檔.odt

相關連結:

  1. https://law.sports.gov.tw
主辦單位: 運動部
承辦單位: 運動部競技運動司
發布者: 林雅慧
連絡電話: 03-8462860*378
公告時間: 2026-10-14 09:55:00
最後修改: 2026-10-14 10:05:39
點閱數: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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