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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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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2
有關103學年度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申請檢核項目收費登載核備一項,請幼兒園配合辦理並於4月25日前送府備查。
公立幼兒園:
1 、請於學費收據加註「5 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2 、學費一欄或備註欄免列收費數額或補助數額。
私立幼兒園
1 、請各私立幼兒園於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登載 103 學年各學期收費總額,並檢附家長學費收據樣張 1 份。
2 、請於收據註記「一學期學費 1 萬 5,000 (此項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請公私立幼兒園於 4 月 25 日前將 103 學年度繳費收據樣張免備文逕送府備查(系統登載不同年段之收費皆需報送其繳費收據樣張)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鐘雅馨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4-04-1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4-14 11:43:00
點閱數: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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