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8年度教職員工籃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80006401號函 貳、宗 旨:為倡導全民體育,提高全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及教育行政人員運動風氣,特舉辦本比賽。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伍、協辦學校: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陸、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2日(星期六)至6月24日(星期一)止,共三天。 柒、比賽地點: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校本部體育館及人文社會學院體育館 捌、比賽分組: 一、男子甲組:男子三十歲以下(民國7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二、男子乙組:男子三十一歲至四十歲(民國68年1月1日至民國77年12月31日出生者)。 三、男子丙組:男子四十一歲至五十歲(民國58年1月1日至民國67年12月31日出生者)。 四、男子丁組:男子五十一歲以上(民國5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五、女子組:不限年齡。 1.年齡高者可以跨組參加年齡限制較低之組別,唯年齡較低者不可跨組參加年齡限制較高之組別。 2.男子組若人數不足時,各單位可男女混合參加: (1)女子滿四十一歲以上者(民國6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可參加任一組。 (2)女子三十一歲至四十歲(民國68年1月1日至民國77年12月31日出生者)可參加男子甲、乙、丙任 一組。 (3)女子三十歲以下(民國7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僅可參加男子甲、乙任一組。 3.男女每位球員只限報名一組。 玖、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印行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Molten BGF7X 比賽用球 三、比賽制度: 1.各組報名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二隊時,則採用兩賽積分制,積分相等之勝負裁定依下列循環賽計分法。 3.各組報名五隊(含)以下時,採單循環賽制。 4.各組報名六隊(含)以上時,預計採分組循環。 5.決賽賽制依報名隊數之多寡決定之。 四、循環賽計分法: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籃球規則規定辦理。 拾、抽籤及領隊會議: 一、抽籤日期訂於108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十點進行網路直播抽籤(搜尋FB:慈大課器組),領隊會 議日期訂於108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二點,假慈濟大學第一教學研討室舉行。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 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有關參賽者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五、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拾壹、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108年6月22日(星期六)在本校人社院體育館舉行,請各單位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準時 參加。 二、閉幕典禮:108年6月24日(星期一)在本校人社院體育館舉行,請各單位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準時 參加。 拾貳、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拾參、邀請參加單位: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花蓮縣政府等。 2 拾肆、參加資格: 一、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 (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 部派專任教練、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二、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等單位,以編制內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僱人員 為限。 三、選手身分證明不符合事實時,相關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拾伍、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文到之日起至108年5月10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二、地址:97001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1號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體育教學中心收 電話:(03)8565301#1212,聯絡人:王英春女士,EMAIL:ying1119@gms.tcu.edu.tw, 傳真:(03)8462920。 三、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隊員(含隊長)以十八人為限(各場比賽前需提出登 錄12隊員名單)。 四、手續: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12PT),並將報名表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印 章,附郵政匯票以限時掛號寄送,地址:97001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1號慈濟學校財團法人 慈濟大學體育教學中心收,逾期恕不受理。 五、競賽代辦費:每隊新台幣伍仟元整,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交,受款人註明: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 大學,並於108年5月10日(星期五)前,連同報名表以掛號郵寄。 拾陸、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隊須於比賽前二十分鐘到場,並向競賽組報到。規定比賽時間逾十五分鐘者,作棄權論,以大會 時間為準,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二、比賽賽程由承辦單位排定,所有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三、比賽服裝,以秩序冊編排之順序,在前者為主隊,著淺色服裝,後者為客隊,著深色服裝,請依規 定著裝參賽。 四、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必須攜帶服務證及身分證,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五、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由大會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六、未經報名之球員,不准出場比賽。 七、球員必須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參加比賽之權利。 八、凡比賽發生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裁判不能解決時,由審判委員會裁決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拾柒、獎勵:(一) 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制,優予獎勵, 以資鼓勵。 (二) 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107年7月24日(二)第九屆第一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三)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拾捌、罰則:(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 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座,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鬥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 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3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 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拾玖、申訴:(一)凡規則或規程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比賽進行中有關技術性判定之問題,須接受裁判之判決,不得異議,且比賽仍須繼續進行, 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如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於賽後一小時內,向大 會提出申訴。 (三)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 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決議。 貳拾、保險: 一、選手及隊職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領隊會議時繳驗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壹、經費預算:如附件二 貳拾貳、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