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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文書組 - 總務 | 2019-09-17 | 點閱數: 670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9月16日府政行字第1080210065號函辦理。

二、本校兼行政職教師及公務人員,依本案說明二、(三)赴大陸地區7日前須向人事室填具申請表,返台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

三、餘詳如附件(一)花蓮縣政府108年9月16日府政行字第1080210065號函辦理。(二)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三)返臺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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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550000A_1080210065_146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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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550000A1080210065_146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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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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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應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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