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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艶秋 - 新聞報導 | 2023-02-24 | 點閱數: 276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2003806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0025211A00_prin、0025211A00_ATTCH、0025211A00_ATTCH、0025211A00_ATTCH (1120038061_ATTACH1.pdf 1120038061_ATTACH2.pdf 1120038061_ATTACH3.PDF 1120038061_ATTACH4.pdf)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211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 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 榮譽國民之家。
6、 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 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 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三、 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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