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3月8日府教學字第1080046377號函辦理。
教育部核釋專科以上學校對於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已兼任者,應終止聘約。惟如同時諭知緩刑,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專科以上學校始得聘任其為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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