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3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80057910號函辦理。
經縣外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得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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