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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6-05-06 | 點閱數: 18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5年5月5日府教學字第1150085182號函辦理。
  • 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 1150505縣府函.pdf
    1) 1150505縣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