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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5年5月4日府教學字第1150046285號函辦理。
- 按「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第2目,及同項第2款第2目規定略以,(第2項)教師擔任中央團、地方團、分團、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第1款第2目)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第2款第1目)教師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 請落實前揭規定,將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9條成立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內符合資格人員之聘任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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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50504縣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