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本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於92年3月12日訂定,歷經4次修正,今為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行政院標準表)及教育部106年9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124672號函修正相關說明事項。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共同選項之考試項目說明二,配合行政院標準表將「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納入計分,並與「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同樣以2.5分計。 |
(二) | 配合教育部函示,個別選項之語言能力項目,新增說明四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並取得認證證書者,得依各通過級別計分。 |
(三) | 配合行政院標準表,附則新增第三點有關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之陞遷評分採計評分選擇方式。 |
(四) | 其餘酌為文字修正。 |
三、 | 檢附修正後之「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1份。 |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