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 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 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項) 第1項所稱連續10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 合計達10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 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 次查本部92年3月3日部銓二字第0922222469號電子郵件略 以,職務代理人於例假日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 務上之業務,上開工作日應經機關(單位)依據相關規定認 定為全日加班(加班時數達8小時)始得併計,2個例假日各 加班2小時或4小時,尚無法併計為工作日。
二、茲以現行實務上,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核派代理職 務之首日如為下午半日或其代理結束之末日為上午半日,得計算為0.5個工作日(按:相當於上班4小時),並據以按 比例計算代理期間之代理職務加給。是以,基於衡平性考 量,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 上之業務,如當日加班時數已達4小時,得予計算為0.5個 工作日;惟為避免代理職務加給之支給條件過寬,其於加 班當日所餘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或於不同例假日各加 班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均無法併計為工作日。
三、本部前開92年3月3日電子郵件及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 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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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