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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依採購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兼顧採購品質與履約風險控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16號函辦理。 |
| 二、 | 鑒於近期部分採購案件,因得標廠商資本額與標案規模存有相當落差,引發外界對其履約能力及品質疑慮。為確保採購品質及政府資源有效運用,請各機關落實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精進各階段控管作為: |
| (一) | 招標與決標階段: |
| 1、 | 依法訂定投標資格,確保履約能力: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由機關視個案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其訂定應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且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
| 2、 | 訂定廠商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依認定標準第 2 條及第 4 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包含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及信用之證明(如非拒絕往來戶、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等。 |
| 3、 | 單純貿易或代理、經銷供貨模式之履約能力辨識: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經評估允許廠商以單純貿易、代理或經銷商身分得標後再洽分包或供應廠商供貨以完成契約之履約者,宜注意不同供貨模式,其履約風險來源有所差異,得依個案特性,於資格審查、評選項目或履約項目內容中,審慎評估其實質履約能力。 |
| 4、 | 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訂定廠商特定資格: |
| (1) | 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1款、第 3 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具備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得包括實收資本額、權益比、流動資產及總負債等)。 |
| (2) | 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3項規定,機關依上開規定,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 |
| (3) | 依認定標準第 13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
| 5、 | 採最有利標者,優化評選(審)配分與機制: |
| (1) | 機關辦理專業程度或品質要求較高之採購,宜審慎評估採用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 |
| (2) |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於評選項目中,就廠商之履約實績、相關經驗、專業人力、財務健全情形及過往履約紀錄等事項妥適規劃配分。 |
| 6、 | 善用工程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 |
| (1) | 依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
| (2) | 機關辦理採購時,請運用工程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工程會網站,網址: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
| (二) | 履約驗收階段: |
| 1、 | 強化履約風險預警與監控: |
| (1) |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應落實採購標的品質盤點及計畫執行追蹤,防止違法轉包情事,並注意觀察廠商之履約量能(如:出勤動員顯著下降、進度持續落後、關鍵物料進場遲緩等)與財務徵兆(如:資金周轉疑慮、票據債信異常、對分包商支付款項遲延等)。如發現異常,應即依契約約定採取適當處置。 |
| (2) | 屬單純貿易、代理或經銷商(非屬製造廠商)得標者,若將履約標的交由特定工廠生產,機關得要求其報備分包廠商,並審核該分包商之生產資質。並得要求得標廠商提交「品質管理計畫」,說明其如何監督分包廠商之生產流程。 |
| 2、 | 落實廠驗與駐廠監造機制: |
| (1) | 實施產地廠驗: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廠驗」條款。於生產期間或出貨前,指派人員赴分包廠商工廠實施抽驗,確認產線、規格及用料符合契約要求。 |
| (2) | 派員駐廠監控:涉及國安或重大工程關鍵標的(如國防裝備關鍵組件),必要時應派員長期或不定期駐廠監造,確保其製程未受未經許可之來源介入。 |
| 3、 | 覈實辦理查驗或驗收:依契約約定覈實辦理各階段查驗或部分驗收,並於受限之時間、環境或專業能力範圍內,針對關鍵數據、品質指標或性能表現,提高抽查頻率與驗核。 |
| 4、 | 依約落實驗收改善與違約裁罰: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未於限期內改善完成者,機關應依契約約定辦理計罰。 |
| 5、 | 覈實辦理不合格廠商刊登公報:個案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於符合第102條第3項規定後,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 (三) | 綜上,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論屬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含單純貿易、代理或經銷案件),均應落實採購生命週期各階段之控管作為,審慎評估投標廠商之實質履約能力,落實履約管理,以確保採購品質及如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