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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9-05-01 | 點閱數: 697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8 年 4 月 19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80013335 號。
二、 該署於 108 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 1 名到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 12 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 108 學年度商借期限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 3 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2 樓)。
(四) 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履歷表(如附件)請於 108 年 5 月 20 日前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 jecy@mail.sa.gov.tw ,電話( 02 ) 8771-1995 ,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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