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台灣小鎮漫遊年」
108年瑞穗鄉漫遊經典小鎮-原味 23.5度觀光系列活動
台灣經典小鎮「瑞穗好遊」攝影比賽
徵件簡章
第一名: 1名,獎金新臺幣 8 仟元,獎狀乙紙。第二名: 1 名,獎金新臺幣 6 仟元,獎狀乙紙。第三名: 1 名,獎金新臺幣 3 仟元,獎狀乙紙。佳作: 12 名,各得獎金新臺幣 2 仟元,獎狀乙紙。入選: 10名,獎狀乙紙。
〈佳作及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乙獎〉
|
|||||||
作品名稱 |
|
||||||
拍攝時間 |
年 月 日 |
拍攝地點 |
|
||||
姓 名 |
|
性 別 |
|
||||
通訊地址 |
|
||||||
聯絡電話 |
(手機) |
(日) |
(夜) |
||||
電子信箱 |
|
||||||
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_____參加花蓮縣瑞穗鄉公所(以下簡稱瑞穗鄉公所)主辦之台灣經典小鎮「瑞穗好遊」攝影比賽,同意遵守相關活動辦法,於獲獎之同時將該攝影作品(以下簡稱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瑞穗鄉公所。本人同意無償提供得獎作品之內容、標題、原稿圖檔、底片或數位檔案,供瑞穗鄉公所以重製、公開展示、公開播送、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散布、發行等方式不限時間、次數使用;得獎作品經瑞穗鄉公所彙整編輯後,以各種形式出版之著作物(平面、影音、網路及其他各類型之著作),瑞穗鄉公所就該著作物享有完整之著作權。本人保證確為參賽作品之著作人且擁有參賽作品之著作權,如有抄襲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本人願自負一切民刑事責任。本人同時保證提供資料皆正確無誤, 並願遵守主辦單位之參賽規則。
此致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同意人簽名:______________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註:未滿 20歲之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應簽名) |
|||||||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以下簡稱瑞穗鄉公所)辦理台灣經典小鎮「瑞穗好遊」攝影比賽(以下簡稱本活動),並由瑞穗鄉公所主辦,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8條之規定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之: 一、本活動由瑞穗鄉公所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賽者個人資料,目的係為進行本活動之報名、通知、聯繫、甄選、表揚及成果發表等作業,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皆受個資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 二、本活動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報名表所示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為本活動相關行政業務之存續期間,利用地區不限,利用對象包含瑞穗鄉公所於符合蒐集目的之合理範圍內,依執行本活動所必要之方式進行利用。 四、參賽者得以書面向瑞穗鄉公所請求行使個資法第 3條所規定之個人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若屬瑞穗鄉公所依法執行職務所必須保留者,瑞穗鄉公所得不依參賽者請求為之。 五、參賽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參賽者若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時,將無法參加本活動。 |
|||||||
同意書
本人已清楚瞭解貴所所告知之事項,爰同意於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提供本人之個人資料予花蓮縣瑞穗鄉公所,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於協助執行本活動時得為利用。
此致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同意人簽名:_____________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註:未滿 20歲之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應簽名) |
|||||||
註: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使用,浮貼於作品背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