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領公告(依據導護日誌紀錄,歡迎查詢) ★拾得現金部份:由學務處訓育組核對登記後,負責保管,並公告 6 個月。(依民法第 80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公告六個月…) ★拾金登錄日期:108.9.2~109.7.2 ★拾物則隨即廣播並認領,未領失物懸掛於①學務處窗口(小物件)②健康中心(大物件),可隨時提供認領。
忠孝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