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二、目的
三、防疫工作小組及職責分配
負責處室 |
職 稱 |
職 責 |
校長室 |
校長 |
督導防疫措施,召開防疫工作小組會議。 |
學務處 |
學務主任 |
防疫工作之計劃與溝通聯繫事宜。 |
訓育組長 |
校安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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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衛組長 |
1.學童校園防疫宣導。 2.個案通報衛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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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長、 專輔教師 |
1.協助實施生命教育、心裡輔導,減少學生及家長恐慌心理。 2.適切輔導受隔離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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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護 |
1.個案就醫事宜。 2.個案通報學務處 3.學童溫度測量及疑似症狀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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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教務主任 |
1.規劃教師進行相關防疫教學活動。 2.規劃停課期間學生之居家學習。 |
教學組長 |
1.教師及課務聯繫事宜。 2.研擬停課、復課、補救教學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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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總務主任 |
1.統籌規劃校園環境安全事宜。 2.疫情發生時,聯繫衛生單位協助環境消毒。 3.隔離場所、設施、膳食等規劃。 |
事務組長 |
1.採購防疫所需物資。 2.校園進出管控及消毒。 3.隔離或封鎖區域之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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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導師 (含幼兒園) |
導師、教保員 |
1.落實班級環境消毒。 2.進行相關防疫教學活動。 3.了解班內學生出入境狀況及旅遊史。 4.注意學生身體狀況,發現學生疑似感染症狀送至健康中心。 |
四、實施辦法
【家長配合事項】
【學校方面】
實施類別 |
內 容 |
服務 及 入校條件 |
學校工作人員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 14 日。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 14 日或未接種者,首次提供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 7 日進行 1 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 |
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發燒或急性呼吸道症狀者禁止進入校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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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校園後若量測體溫超過 37.5 度,先於穿堂休息複篩;若額溫≧37.5℃、耳溫≧38℃者或急性呼吸道感染者入校,並應確實落實「生病不上班、不入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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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及訪客原則不入校(園),但經學校及幼兒園認定有入校必要者除外。校園大門一律關閉,若洽談公務請按鈴開門。訪客請全程戴口罩、量體溫、酒精消毒雙手,並採實名制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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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前 防疫整備 |
召開防疫小組會議,研議校(園)內防疫措施。 |
完成物資盤點並確認防疫相關執行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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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家長及師生遵守相關防疫警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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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各縣市環保機關完成校內環境清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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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相關上課空間及空調設備清潔消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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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衛生 |
進入校園一律戴口罩、量體溫、酒精消毒雙手。 |
下午上課前師生體溫量測、手部清消及監測健康狀況,宣導個人應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勤洗手、遵守咳嗽禮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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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園)師生除用餐及飲水外,應全程佩戴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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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若忘記戴口罩,可在進入校園時借用,並請值勤老師協助登記借用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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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環境及空間清消管理 |
每日以 1:100 的漂白水針對教室、各學習場域及相關盥洗等常用空間至少消毒一次。並視使用情形,增加清潔消毒頻率,以及清消點。 |
維持各學習場域及用餐環境通風,開冷氣時應於對角處各開啟一扇窗,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加強通風及清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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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活動 |
學校及幼兒園推動之課程及活動,採「固定座位」、「固定成員」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以作為日後疫調之參考。社團及課後照顧班亦同。 |
體育課程教師依專業判斷來減少活動中學生彼此身體接觸、或短距離身體與身體間接觸,並定期消毒運動器具及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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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游泳課程實施,請依「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規定之入場人數限制,所有人員除游泳時,應全程佩戴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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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課程之歌唱或吹奏樂器等教學活動,若無法佩戴口罩進行之課程,授課教師須調整課程目標、教學內容與評量方式,並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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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維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並留意景點、住宿地點規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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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戶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應依指揮中心「『COVID-19』因應指引:大眾運輸」規定,應造冊並落實固定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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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大型集會活動如開學典禮、升旗或迎新活動等,仍應採線上方式辦理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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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採實體方式,請依指揮中心之「『COVID-19 (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及衛生福利部 110 年 8 月 10 日公告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室內 80 人,室外 300 人之措施辦理,超過人數應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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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水 及 營養午餐 |
加強清潔消毒飲水機,並加註標示僅供裝水用,不得以口就飲。 |
教室內用餐,採個人套餐使用隔板,於教室內不併桌不交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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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菜小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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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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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處理措施 |
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流程。 |
應建立與當地衛生局之聯繫窗口及 COVID-19 通報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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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應協助就醫並立即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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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疑似或確診個案,依規定完成教育部校安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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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提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資訊給參與學生及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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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防疫措施依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相關規定滾動式修正。 |
五、本計畫經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