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10056004 號暨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53646 號函辦理。
二、 COVID-19 疫情逐漸升溫,為了防堵疫情於校園中擴散,國 教署前請學校依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學校持續營 運計畫」,落實各項防疫措施以降低病毒之傳播。
三、為保全防疫量能與韌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 4 月 26 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 3+4 天(3 天隔離+4 天自主防疫),同時回溯目前已居隔超過 3 天者,自 4 月 27 日起解除隔 離。
四、為配合「重點疫調」及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請學校防疫 長事先協助配合建立「COVID-19 學生防疫單」相關資料, 當接獲有學生或教職員工確診時,儘可能於知悉確診個案 24 小時內,協助匡列「確診個案之密切接觸者」,並提供 「先行配合居家隔離宣導通知單」,請其先自我隔離,並 依規定名冊格式,將「密切接觸者名冊」送交衛生局,共 同攜手為校園防疫努力,以提供師生健康安全的學習環 境。
五、請參考前揭表件辦理上開事項,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最新防疫政策及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相關防疫作 為。
六、因應 Omicron 變異株之威脅,國內本土疫情尚未平息,存在 社區傳播風險,隔離及自主防疫措施皆是控制疫情的重要 方法,請協助宣導師生配合、遵守相關規範,共同維護社 區安全。
七、請各校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53646 號函來文及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惟有關校園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暫停實體課程 實施標準之相關日數及規定,請依本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調整之規定執行。
八、檢附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53646 號函來 文及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居家隔離 3+4 方案 QA」、 「COVID-19 學校防疫長配合及注意事項」、「COVID-19 學 生防疫單」(本表僅提供學校參考使用,若有更適合的表件 及作法,尊重學校處理方式)及「先行配合居家隔離宣導通 知單」等資料各 1 份供 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