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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 | 2022-05-09 | 點閱數: 25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57479 號函辦理。

二、本次實施標準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據本年 4 月 18 日指揮中心修正公布應變機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確診個案「可傳染期」之計算方式,業由發病(如沒有症狀,則最早檢驗陽性日的「前 4 天」修正為「前 2 天」)。

(二)為保全防疫量能與韌性,指揮中心宣布自 4 月 26 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 3+4 天(3 天隔離+4 天自主防疫),同時回溯目前已居隔超過 3 天者,自 4 月 27 日起解除隔離。考量指揮中心近期滾動修正居隔天數,為本實施標準之即時性與穩定性考量,爰將居家隔離天數調整為「依疫情調查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布辦理」。

(三)因應指揮中心最新規定,有關下列實施暫停實體課程,匡列密切接觸者原則如下:

1、確診個案就讀班級學生,均列為「密切接觸者」進行「居家隔離」。

2、確診個案授課/修課班級之接觸人員,以該等人員與確診個案發病前 2 日、 24 小時內有面對面未戴口罩交談吃飯直接接觸累積 15 分鐘以上之對象。

3、確診個案接觸人員(例:參與社團、搭乘交通車、同住宿舍、餐廳用餐等),該等人員以九宮格方式匡列。

三、請持續依據指揮中心最新公告及相關防疫措施辦理。

四、有關旨揭暫停實體課程標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得參酌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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