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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08-24 | 點閱數: 293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第 1 項)公 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 者,不得兼薪。……(第 3 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 2 項公職 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 級機關(構)同意。……」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 「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 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 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者。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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