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鼓勵有意願擔任本土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之教師 與 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二)認證資格:
1.年滿 20 歲以上之本國國民,並持有教育部閩南語語言 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或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 中心全民台語認證中高級以上證書。
2.年滿 20 歲以上之本國國民,並持有客家委員會辦理之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證書。
3.原住民族語: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含)以上合格證書者。
4.持有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級合格證書或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 高級合格證書者,得參加本教學專業培訓,惟需於取得 1~3 項所規定之合格證書,向本府教育處換發本土語文 支援工作人員證書後,始具備擔任「國民中小學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資格。
(三)認證辦法:請詳參實施計畫
(四)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2 年 1 月 19 日(星期四) 16 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