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與內政部警政署第 30 次定期聯繫會議相關宣導事項,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20007157 號函辦理。
二、有關 112 年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之「識詐」策略精進作為, 請各校利用各種犯罪預防宣導機會,參照政府法治教育資 料(如法務部-「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 ( https://topics.moj.gov.tw/33020/)向學生宣導擔任 詐欺犯罪共犯之民、刑事責任。
忠孝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