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忠孝國民小學
圖書館館藏遺失及污損賠償辦法 112.03.09
(一)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圖書資料賠償為原則,如該書含附件亦應一併賠償。
(二)如無法購得原圖書資料時,依下列計價標準以現金賠償,繳納至本校總務處: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
2.未標明定價之書籍:其定價之計算標準中文圖書每一面以一元計;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計;平裝本畫冊每一面以五元計,精裝本畫冊每一面以十元計。上述頁數不足一百面者以一百面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面計。
(三)若能證明所遺失之圖書,在市面上無法購得,得經圖書館負責人核准後以性質最相近、版本最新、頁數相近、價值相等之最新圖書抵償之。
(四)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自購相同原版附件賠償為原則,若無法購得,依所屬資料定價賠償。
(五)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或資料中之一冊(件)或一冊(件)以上且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算。
五、遺失圖書資料,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若在遺失的相同學年內原書籍找回,可至本校圖書室申請退款(退回繳交金額),並將原書籍歸還圖書室;如遺失後跨學年找回,則以六個月為限。
六、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