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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 教務 | 2024-02-17 | 點閱數: 265

花蓮縣花蓮市忠孝國民小學兒童課輔課照/才藝

學生管理準則

  112.10.16經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及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實施計畫、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課後學習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二、本課輔課照/才藝班以服務有作業指導課後照顧需求之家庭為目的,學生參加本校課輔課照/才藝班,仍應遵守各項學校規定,以確保教學活動順利進行,並維護所有學生之學習權益。

三、違規行為:

(一)遲到早退:上課鐘響逾5分鐘仍未進教學場域,或擅自提早放學離校。

(二)任意缺席:上課期間藉各理由不進教學場域,滯留他地影響上課品質。

(三)衝突事件:上下課期間與師生起衝突或欺凌同學,經勸導而未有改善。

(四)破壞公物:破壞班級教室或學校之物品,致衍生影響他人安全或權益。

(五)拒絕配合:借故拖延或拒絕指導,或僅願完成特定作業,屢勸不聽者。

(六)干擾行為:干擾其他學生學習之行為均屬之(如故意製造聲響,或以言語動作引起騷動),經勸導而未有改善者。

四、處置方式:

(一)口頭規勸及告知家長:初次違規,經課輔課照/才藝班授課教師、原班教師予以口頭規勸無明顯改善,授課教師、原班教師得以聯絡簿電話、通訊軟體或當面晤談等方式通知家長(請記錄日期與時間)。

(二)轉介告誡並書面通知:口頭規勸及告知家長後,若學生再犯,經轉介學務處、教務處而無改善者,由授課教師簽請學務處、教務處同意後,發給家長書面通知(如附件)。

(三)強制退班並退費若經轉介告誡並書面通知後,違規狀況仍未改善,由授課教師簽請校長同意後,將停止其課輔課照/才藝班,並將剩餘未上課之已繳費用,扣除行政費用後按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受補助學生則不予退費)

(四)拒絕學生再參加:若連續兩學期均學生均遭強制退班並退費,學校得拒絕學生報名課輔課照/才藝班一學期(課輔課照/才藝班分開計算)。

五、為確保學生放學後安全,家長應於課輔課照/才藝班放學時間準時前往大門接送放學,以免學生衍生安全疑慮,若家長於放學後30分鐘未能接送且未告知學校,連續2日或累積3日視同違規一次。

六、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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