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3 年 9 月 5 日府教學字第 1130175025 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有本辦法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情形(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教育部前以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周知在案。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7 項及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且主管機關應明定是類案件之核准程序,學校並負有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實際需求」、「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之責任,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主管機關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三、為期審慎,建議於訂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時,宜參酌教育部作法,倘教師有本辦法第 6 條第 7 項申請留職停薪者,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