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3 年 10 月 23 日府人訓字第 1130209360 號函辦理。 二、旨案解釋令謂: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忠孝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