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3 學年度第 1 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辦理。
二、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 114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攜帶( 1 )分發作業單( 2 )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 3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前往開缺學校或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撤銷錄取資格。
三、經開缺學校或單位就甄選錄取人員作實質審查,發現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或留職停薪中之幼兒園教師與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得予拒絕其報到並報花蓮縣政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