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3 月 17 日府教學字第 1140052689 號函辦理。
二、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 114 年 8 月 1 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8 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四)辦理業務:
1、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及推廣。
2、全國學生鄉土歌謠比賽及推廣。
3、音樂統籌案之會(協)辦事項。
4、教育部樂器銀行之推動。
5、督導實驗合唱團。
6、特色歌謠創作比賽及推廣。
7、辦理偏鄉藝術美感育苗計畫。
8、新住民舞蹈比賽及推廣。
9、專業藝術大學彙辦事項。
10、推動生活美感與設計創新課程計畫。
11、跨領域美感素養課程開發計畫之規劃、推動。
12、幼兒園美感及藝術教育扎根計畫。
13、師培大學附設實驗小學辦理美感教育研究計畫。
14、藝術教育推動會課程分組會議之規劃及推動。
15、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課程計畫之審核及核定。
16、其他交辦事項。
三、若教師有意願者,請於 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 wenchin@mail.moe.gov.tw ,連絡電話(02)7736-6309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