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6年1月1日啟動,先行試辦1年;學年制人員自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起實施1年。
(二)106年3月1日修正、生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
(三)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其餘部分為自行運用額度。
(四)觀光旅遊消費及一般特約商店消費,均依刷卡金額核實(1:1)補助。
(五)新制8,000元觀光旅遊額度之旅遊方式:
1、第一類為供機關選擇的「團體旅遊行程」。
2、第二類為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屬意之旅行業「個別參團」。
3、第三類為「台灣觀巴」或「台灣好行套票」、「交通加住宿」的半自助套裝旅遊。
4、第四類是由公務人員自行規劃旅遊需求逕向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訂購產品的「自由行」方式,公務人員可依自身需求選擇適合方式辦理【106年3月1日始實施】。
(六)觀光旅遊相關資訊:
1、交通部觀光局「觀光資訊網」建置「國民旅遊卡」新制專區。
2、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
(七)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或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八)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者,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交通費用,亦得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交通運輸業)或自行運用額度(加油站)之補助範圍。
(九)餘等事項請參閱「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修訂版)。
(註)花蓮縣政府選定「玉山銀行」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06年至108年國民旅遊卡之發卡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