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10 月 22 日府人訓字第 1140207990A 號函辦理。
二、有關「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重點摘錄:
(一)公務員赴中國大 陸及香港、澳門,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簡任 10 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後始得赴中國大陸,並無平、假日之區分。
2 、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
3 、依行政院 114 年 9 月 10 日核定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7 款第 5 目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 (構)留存。
(二)簡任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簡任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
(三)行政院已於本 (114)年 9 月 22 日訂定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內政部將修正違法赴陸裁罰基準。「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四)建立公務員赴陸港澳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由各機關政風單位 主責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進行通報。
(五)全國各機關定期抽查違法赴陸港澳機制 ,由機關政風單位主責每年辦理。
(六)強化人事人員教育訓練,著重避免發生延遲通報影響當事人權益;對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司法官等非傳統公務人員,務必以告知本人及簽署方式明確宣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