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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5-10 | 點閱數: 1627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前教育署 106年 4月 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032058 號函辦理。
  2. 有關教育部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下稱本基準)第三點規定:「……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依本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3. 刪除本點第一款後段「倘擔任導師請假半日另負有導師職務者,並核支半日導師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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