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
二、 | 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
(一) | 遴選資格條件: |
1、 | 依表揚要點第 2 點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任用之編制內人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為適用範圍。」 |
2、 | 符合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
3、 | 表揚要點第 4 點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 3 年考績列甲等、最近 5 年未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且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者。 |
(二) | 遴選原則:各機關辦理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對推動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具有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者參加選拔,以遴薦 1 人為原則,並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參加選拔。 |
三、 | 作業程序: |
(一) | 初審: |
1、 | 本縣所屬戶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民政處審核。 |
2、 | 本縣所屬地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地政處審核。 |
3、 | 本縣所屬動植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農業處審核。 |
4、 |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教育處審核。 |
5、 | 本縣所轄衛生所、慢性病防治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縣衛生局審核。 |
6、 | 政風、主計、人事人員,循各該行政系統審核。 |
7、 |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薦報之人員,經各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彙辦。 |
(二) | 複審:彙整各機關薦報人員,提交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
四、 | 前述薦報人員應併同各處(局)辦理初審作業,人數達 2 人以上者,審核單位應排列優先順序;人數達 3 人者,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3 分之 1 。 |
五、 | 檢附「107 年花蓮縣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 1)、「事蹟簡介」(附表 2)、「107 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 3)、「事蹟簡介」(附表 4)及範例各 1 份供參,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並附所述事蹟相關照片(遴薦表附 2 吋光面彩色照片 1 張;事蹟簡介表字數 300 字為限,附 2 吋光面彩色照片 2 張,及 3×5 或 4×6 生活照 1 張;相關資料及照片請將電子檔 e-mail 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picnic@nt.hl.gov.tw ),並存於光碟片中報府審議時附繳,相片背面請註明機關名稱及姓名等)。 |
六、 | 機關遴薦人員參加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遴選或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遴選請擇一填寫表件,如遴薦人員同時參加前揭二項選拔,請填寫附表 1 至附表 4 。 |
七、 | 遴薦表 106 年考績尚未經銓敘部審定前,請以機關(單位)核定或初核成績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