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銓敘部 107 年 4 月 13 日部管二字第 10743916071 號函辦理。 |
二、 | 請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以下簡稱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
(一) | 積極資格:依據激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
(二) | 消極資格: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1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2 、最近 3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
(三) | 另依激勵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
三、 | 依據前揭規定,貴機關(單位)推薦個人獎參選者除優先考量傑出具體事蹟外,並請審酌官等、職務、性別等因素擇優舉薦,個人獎部分至多以推薦 5 名為原則,倘推薦 3 名以上人員參選,宜有 1 名為委任官等人員,以符獎從下起之獎勵原則,並適度激勵基層公務人員士氣;至團體獎部分則無上開推薦名額限制(惟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 25 名為上限)。另傑出貢獻獎獎額有限,請貴機關(單位)推薦時,宜避免有個人獎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獎參選成員(或同時為 2 個以上之團體獎參選成員)之情形。又本年個人獎參選者具體事蹟簡介表及附件資料,至多均以 10 頁為原則,團體獎參選者部分則至多均以 15 頁為原則,俾使參選者具體事蹟更臻簡明扼要。 |
四、 | 復按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 3 點及第 10 點規定,請貴機關依限於 107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前推薦具激勵辦法第 11 條所定各款傑出事蹟之優秀創新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傑出貢獻獎之選拔,並審慎查核其確無上開消極資格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貴機關對所推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本府;其有違法或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情事,應函請撤回。 |
五、 | 審議程序: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請於 107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前遴薦人選或團體函報本府,經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考試院舉辦「107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
六、 | 獲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員請確依規定填寫個人或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並檢附光面彩色 2 吋照片及相關附件 1 份,電子檔另寄送承辦人員電子郵件信箱( picnic@nt.hl.gov.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