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請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
三、無教師法第 14條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之情事者。
貳、報名資格:
閩南語教師: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參、報名時間:
第1次招考,107年7月4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10時止。
第2次招考,107年7月9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0時止。
第3次招考,107年7月11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10時止。
※備註:如前次甄選已錄取足額,將另行公告取消招考。
肆、餘等事項,請詳閱「簡章」及「附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