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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11-16 | 點閱數: 924
一、 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1 月 1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70141015 號函辦理。
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7 條規定:「(第 1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第 4 項)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是以,學校或主管機關得依上開規定,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之檔案資料,且學校僱用契約進用人員時,應查閱渠等有無上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紀錄。
三、 另為避免學校契約進用人員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仍可於學校服務,致生校園安全威脅情事,教育部前擬具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修正草案,增訂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之事項。上開性平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前以 107 年 1 月 15 日院臺教字第 1060040610 號函請立法院審議在案。
四、 為期上開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修正草案通過前,協助學校推動契約進用人員以契約約定方式,防制契約進用人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事,並作為查詢通報依據,避免發生校園安全威脅之情事,爰訂定本注意事項。請學校相關單位應切實依本注意事項檢視並完備業管之規範。倘契約進用人員有本注意事項第 4 點各款所定情事,除應予以終止契約外,並應立即依本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1 款規定,會知人事單位辦理通報。
五、 檢送「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1 份 本注意事項及Q&A之電子檔業同時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網(網址: https://unfitinfo.moe.gov.tw/)」下載專區,請依需求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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