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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慧莉 - 人事室 | 2023-10-27 | 點閱數: 372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第 1         項)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 2 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         依公司法 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         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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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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