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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慧莉 - 人事室 | 2023-09-11 | 點閱數: 298
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 23 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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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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