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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 11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後,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延長至多為 2 年,且遷調後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二、參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並保障教師因轉任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校或大專校院之補休權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二)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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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共同供應契約之履約期限自本( 112 )年 6 月 21 日起至明( 113 )年 6 月 20 日止,契約相關資料已依照「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web.pcc.gov.tw ), 請逕行上網查詢及下載參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