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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3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602 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 109 年 3 月 13 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 2 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需要下,就各類人員差假進行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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