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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2-06-13 | 點閱數: 565
說明: 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之 1 規定略以,紀念日 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 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 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 假。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一律 調整放假,農曆除夕前一日(小年夜)為上班日者,調整 該上班日為放假日,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 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二、 112 年全年 365 日,總放假日數 116 日,連續假期(含例假 日)包括開國紀念日( 3 日)、農曆春節假期( 10 日)、和 平紀念日( 4 日)、兒童節及...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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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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