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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9-10-08 | 點閱數: 765
說明: 一、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9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105732 號、新竹市政府 108 年 7 月 3 日府人考字第 1080093217 號函辦理。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 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三、另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第 4 項)前項第一款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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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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