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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9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105732 號、新竹市政府 108 年 7 月 3 日府人考字第
1080093217 號函辦理。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
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三、另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第 4 項)前項第一款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