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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9-10-08 | 點閱數: 734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 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 75 年 4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17445 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 「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 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 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 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 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 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 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 5 條規定: 「汽車... 觀看完整文章
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9-10-08 | 點閱數: 781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9 月 25 日部退五字第 1084858651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 1 份) 二、請各機關(學校)積極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每 年定期安排時間,鼓勵同仁自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 查,及早發現疾病或危險因子,並建議所屬同仁養成良好 飲食習慣、規律運動或藥物控制,俾能有效預防或控制疾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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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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