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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退撫條例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
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停止、
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
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原因消滅時恢復。」第 77 條規定
:「(第 1 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
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
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按:目前為新臺幣 22,000 元】
。(第 2 項)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前項第 3 款情形者,自本條例
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之
限制,係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