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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案所涉法令規定,說明如下:
(一)原退休條例第 12 條、第 14 條之 1 與其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規定略以,遺族為未再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得按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領受
月撫慰金之遺族如為配偶,給與終身,但以未再婚者為
限;如為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支(兼)領月退
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慰金之遺族如有死亡、褫
奪公權終身、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喪失中華
民國國籍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之
權利。同條例第 1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略
以,領受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有再任有給公職或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行政院 107 年 11 月 16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0700
099931 號、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551132 號令副本辦理。
二、本部為切合休假核給係為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之意旨,
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
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事假日數
,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有關本規則本次修
正重點及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 7 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
7 日;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任職未滿 1 年(按:即 1 月未
在職)者,事假...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