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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7-12 | 點閱數: 1150
主旨:公告受理 106 ( 107 )年度後備軍人緩召三款暨逐召四款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民國 96 年 9 月 4 日修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一、「兵役法」第 41 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 7 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 5 、 6 章。 四、國防部 91 年 11 月 14 日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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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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