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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 113 年 11 月 20 日院授人綜字第 1131002041 號函辦理。
旨揭第十點原為「本校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委員會審議結果作成書面併送調查報告書(附件三)函復當事人,並副知受理申訴單位,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為符實務運作縮短調查時程,修正為「本校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委員會審議結果作成書面併送調查報告書(附件三)函復當事人,並副知受理申訴單位,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1 月 15 日部退四字第 1135765764 號書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 1 份)。
二、
銓敘部 79 年 11 月 19 日 79 台華特三字第 0480757 號書函規定略以,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年節照護金要點)第 3 點所定之最低生活所需標準,係以退休公教人員於提出申請案時之前 1 年度每月平均收入為審核之參據。復查銓敘部 102 年 2 月 7 日部退一字第 1023692852 號書函略以,年節照護金係政府為照護早期退休...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