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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20308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 3 條規定:「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及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師應善盡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
三、鑑於各校依學生學籍或懲處相關規定,對學生所為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爰有關輔導轉學措施不得率爾為之。請各級學校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3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008404 號函辦理。
二、 依據 108 年 8 月 16 日教育部第 8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性平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 7 次會議決議及 108 年 12 月 24 日修正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辦理。
三、 學校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倘因調查程序而涉訟,學校及所屬主管機關應本權責提供協助,以維性平法調查程序之安定性。說明如下:
(一) 「因調查程序而涉訟」係指調查小組成員受所調查事件之當事人(...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