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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1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006331 號函辦理。
二、茲重申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各項規定:
(一)第 12 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第 14 條:
1、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2、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 觀看完整文章


